標準政策
新聞資訊
INFORMATION CENTER
新聞資訊 標準政策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于企業投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于企業投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 2565次
  • 2021-08-02
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
現將《廣東省水利廳關于企業投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檢查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水利廳關于企業投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檢查辦法(試行)
廣東省水利廳
2021年7月5日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企業投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省企業投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維護水土保持方案嚴肅性,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8〕127號)、《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合規性檢查。
 
第三條  檢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行“誰審批、誰檢查”的原則。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土保持方案檢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必要時可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直接進行檢查。
 
第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檢查項目庫,本級審批未完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企業投資生產建設項目全部入庫,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通過檢查或已完成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的項目移出檢查項目庫。
 
檢查項目庫分為新批項目庫和歷史滾存項目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準予行政許可未超過六個月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準予行政許可未超過三個月的項目納入新批項目庫;其余項目納入歷史滾存項目庫。
 
第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合規性檢查采取日常抽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工作方式。
 
日常抽查項目在檢查項目庫中隨機抽取。新批項目和歷史滾存項目日常抽查年度總量均應不少于當年水土保持方案準予許可總量的百分之十。
 
存在以下情形的項目納入重點檢查范圍,全面檢查:
 
(一)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督辦的;
 
(二)被投訴、舉報的;
 
(三)上次檢查結論為“視同為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或技術審查與承諾不相符”而再次申報的;
 
(四)生產建設項目存在重大水土流失問題的;
 
(五)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
 
(六)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重點檢查的其他項目。
 
以上抽查總量當年不少于五宗,少于五宗進行全面檢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履行檢查職責,保障開展檢查工作的必要條件,確保檢查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條  開展檢查工作應做到檢查前書面通知、檢查后及時印發檢查意見,確保有據監管、有序檢查、有跡可循。
 
第八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水土保持方案檢查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原則上應在三個月內開展,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原則上應在六個月內開展。
 
重點檢查項目和歷史滾存項目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第九條 檢查工作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相關廉政規定,保障檢查工作公平、公正、廉潔依法進行。
 
第二章  檢查組織
第十條 檢查工作由作出水土保持方案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中介機構協助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檢查內容為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事項落實情況:
 
(一)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等要求進行編制;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內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有效;
 
(四)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  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前期準備:準備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技術審查意見、承諾書和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資料;
 
(二)印發通知:確定檢查時間,印發檢查通知;
 
(三)開展檢查:檢查項目相關資料,進行必要的質詢答疑和現場查勘;
 
(四)出具檢查意見:依據檢查情況印發檢查意見;
 
(五)公開檢查結果: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章  檢查結果
第十三條  檢查組織單位根據檢查情況,形成“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和技術審查與承諾相符”“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和技術審查與承諾基本相符”或“視同為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或技術審查與承諾不相符”的檢查結論。
 
第十四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出“視同為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或技術審查與承諾不相符”的結論: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三)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的內容不全面、不真實、不準確或內容無效。
 
1.項目建設內容及組成不全面,存在重大漏項;
 
2.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引用的資料不準確,存在重大錯誤或者偽造數據、資料,提供虛假報告。
 
(四)不符合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的要求。
 
1.在崩塌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內設置取土(石、砂)場;
 
2.在對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工業企業、居民點等有重大影響的區域設置棄土(石、渣、灰、矸石、尾礦)場;
 
3.防治標準等級界定不合理,無法滿足防治要求;
 
4.水土保持措施體系不完整,存在明顯缺陷。
 
(五)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不符合要求。
 
1.技術審查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2.技術審查結論與實際明顯不符。
 
第十五條 對于檢查中不存在第十四條中所列問題,但存在較多其它問題的水土保持方案,檢查結論應為“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和技術審查與承諾基本相符”。
 
第十六條 檢查意見內容包括:項目概況,檢查情況,檢查結論,整改要求等。對于檢查結論為“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和技術審查與承諾基本相符”和“視同為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或技術審查與承諾不相符”的,應列出問題清單。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檢查意見格式參見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檢查意見格式參見附件2。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和技術審查與承諾基本相符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要求相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或技術審查與承諾不相符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原行政許可決定,責令限期補辦水土保持方案,同時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問題分類和責任追究標準的通知》(辦水保函〔2020〕564號)認定問題,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項目已動工,并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檢查發現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和有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按照《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信用監管“兩單”制度的通知》(辦水保〔2020〕157號)的規定列入水土保持“重點關注名單”或者“失信黑名單”,在水利行業、國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臺發布。
 
第二十條  檢查工作不得妨礙生產建設單位正常的生產建設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檢查單位和人員存在問題的,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對在檢查工作中失職瀆職、濫用職權或者收受賄賂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推薦資訊Related news
推薦服務Related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