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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標準政策 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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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4
各區生態環境局、規劃資源局,各相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按照“兩個集中”要求進一步優化市級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模式的通知》(滬府規〔2021〕4號)要求,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充分向基層放權賦能,推動政務服務更加便利、高效,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的若干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按照“兩個集中”要求進一步優化市級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模式的通知》(滬府規〔2021〕4號)要求,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充分向基層放權賦能,推動政務服務更加便利、高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以下幾種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活動的管理:
1、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
2、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
3、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
4、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出讓、轉讓、租賃、收回的。
 
二、基本原則
(一)“誰污染,誰治理,誰使用,誰負責”原則
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或土壤污染責任人應在用途變更前或者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劃撥前組織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并將相關報告報送地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風險評估表明存在污染且需要治理修復的,應承擔土壤環境修復的責任和費用,治理修復應達到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二)“分類評審”原則
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地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以及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服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等報告由各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各區規劃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其它地塊的相關報告,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或土壤污染責任人可參照本規定有關評審要求和標準規范自行組織評審。
 
三、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組織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相關報告評審質量抽查工作,建立并更新評審專家庫,會同市規劃資源局更新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向社會公開。
 
各區生態環境局負責對轄區內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開展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會同區規劃資源局組織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評審,出具部門意見,并向市生態環境局定期報送評審情況。負責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等報告歸檔,以及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的備案工作。負責對組織評審第三方單位和報告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定期向社會公示評審情況。
 
市、區規劃資源局負責對列入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合理規劃土地用途,不得供應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督促土地儲備機構在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劃撥前完成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等工作。督促土地儲備機構通過土地儲備協議等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區規劃資源局配合區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評審相關工作,確定部門代表參加評審,負責核實地塊位置(四至范圍及矢量文件)、用地面積、歷史、現狀、土地使用權人、規劃用途、用途變更、有關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等地塊信息。
 
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在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劃撥等環節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范完成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等工作,需要風險管控和修復的,應達到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目標,并確保相關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報送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區規劃資源局評審后,作為供地或轉讓合同(協議)的附件。
 
第三方評審機構受區生態環境局和區規劃資源局委托開展評審工作,應確保評審過程獨立、客觀、公正,出具第三方評審報告,定期匯總梳理評審情況并向委托方反饋。
 
四、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通過“一網通辦”上傳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一)責令調查
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范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二)敏感用地調查
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以及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服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在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劃撥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三)工業地塊權屬變更調查
工業用地出讓、轉讓、租賃、收回前,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相關材料作為供地或轉讓合同(協議)的附件。
 
(四)重點企業生產經營用地調查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者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或轉移登記業務時,應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送交不動產登記機構,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記載。
 
(五)調查豁免
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商服用地之間互相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的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除外,商服用地中的加油站、機動車修理站、廢舊物資回收站用地除外。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的,初步調查原則上以污染識別為主,按照《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執行。
 
五、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
 
(一)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
污染超標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規范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并通過“一網通辦”上傳。
 
(二)再開發利用地塊修復
經風險評估超過健康風險可接受水平的再開發利用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編制土壤污染修復方案,并通過“一網通辦”上傳,由地塊所在區生態環境局備案。
修復工程原則上應在原址進行。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禁止擅自轉移傾倒和排放,修復工程確需轉運污染土壤的,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受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處置,并達到相關環境保護標準。修復工程的主要作業場所視頻影像、關鍵工藝參數、臺賬記錄要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傳輸到本市土壤污染防治監管平臺。鼓勵修復后的土壤進行合理的資源化再利用,不得對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對承擔修復責任有異議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污染責任人認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暫不開發利用地塊風險管控
經風險評估超過健康風險可接受水平的暫不開發利用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編制風險管控方案,采取必要的風險管控措施,并通過“一網通辦”上傳,由地塊所在區生態環境局備案。區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管控區域,提請區人民政府批準后設立標識,發布公告。
 
六、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修復效果評估及后期管理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范開展效果評估,編制效果評估報告,通過“一網通辦”上傳。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實施限制地塊用途、跟蹤監測等后期管理措施。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的,應在供地合同或轉讓合同(協議)中明確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責任,后續監測過程如發現風險管控、修復效果不符合預期的,應當采取針對性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
 
七、相關報告評審要求
(一)評審組織方式
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區規劃資源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相關報告組織評審。
 
第三方評審機構需符合以下要求:
1. 能獨立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評審工作,有固定工作場所的法人單位;
2. 具有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業績,社會信譽良好,無違法記錄; 
3. 具備健全的技術審核質量保證體系和檔案管理體系,能承擔出具第三方評審報告的法律責任;
4. 具有至少3名長期(10年及以上)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高級職稱在職技術審核人員;
5. 承擔評審合同期間,不得從事本轄區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工作。
 
(二)評審工作程序
1. 材料受理
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將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相關報告等評審材料通過“一網通辦”提交申請(辦理入口:公共服務事項;事項名稱:土壤污染狀況初調報告評審/土壤詳調報告評審/土壤風險評估報告評審/土壤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
區生態環境局應在收到評審材料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 組織評審
區生態環境局應在決定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開展評審工作。評審機構接受委托后,應按照《第三方評審工作流程》(附件1)的要求,組織專家評審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第三方評審報告(生態環境部門對地塊抽查監測的時間,以及土地使用權人修改報告的時間不計入評審時限)。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應從市生態環境局建立的土壤評審專家庫中抽取或選取3或5名專家,評審形成專家組意見(附件2、3)。
 
3. 評審結論
評審結論表明相關報告無需修改的,第三方評審機構出具結論為“通過”的評審報告。評審結論表明相關報告存在重大瑕疵,需要重新進行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的,第三方評審機構出具結論為“不通過”的評審報告,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完成整改后,需重新向區生態環境局申請評審。評審結論表明相關報告需要修改的,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編制《專家意見采納情況表》(附件4)反饋第三方評審機構,第三方評審機構確認報告修改情況后出具結論為“已修改可通過”的評審報告。第三方評審機構應及時通過“一網統管”向區生態環境局提交評審相關材料并抄送區規劃資源局。
 
4. 出具部門意見
區生態環境局應在收到評審相關材料3個工作日內對評審結論出具部門意見(見附件5)并將部門意見告知申請人。區生態環境局自行組織評審的,應在評審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部門意見。
 
5. 材料歸檔
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相關報告的歸檔材料(附件6)由區生態環境局、區規劃資源局分別留存,檔案(或電子檔案)保存期間不少于30年。如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評審的,第三方評審機構留存一份。開展重新評審的,相關材料與之前評審材料均應存檔。
 
6. 評審結論應用
區生態環境局、規劃資源局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土壤污染相關報告組織評審情況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可通過“ 一網統管”平臺辦理)。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區生態環境局定期將報告評審一次通過率向社會公布。
 
八、專業單位從業要求
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從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配備足夠的管理、技術和操作人員,環境或地質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中級職稱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具有獨立承擔國內同類項目的業績。從事上述活動的項目負責人、報告審核人應具有環境或地質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從事土壤和地下水樣品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土壤及地下水采樣和監測能力,并具有相應領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和實驗室認可資質(CNAS),且按規定向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社會化服務機構備案。
 
九、監督管理
(一)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對各區評審情況進行抽查,對評審把關不嚴、管理不規范的,予以通報整改。對評審專家定期培訓,結合評審會專家評分情況,對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進行評估考核,定期更新調整專家庫。
 
(二)市、區規劃資源局及時共享國土空間規劃、用途變更等土地管理信息,在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劃撥等土地流轉環節,征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加強建設用地準入環節監管。
 
(三)各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區規劃資源局要規范評審組織工作,加強部門間溝通協調,合理優化工作流程,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通過“一網通辦”提交相關報告,嚴格把關評審質量。對評審工作或現場檢查發現的違規情況及時通報約談,督促相關責任人落實整改要求;涉及違法的,加大處罰力度并將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加強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修復活動的日常巡查,修復方案經區生態環境局備案后,因修復施工活動發生變更的,區生態環境局應督促土地使用權人辦理變更手續,并將相關證明文件作為效果評估報告的附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報告的地塊邊界范圍要保持一致,對邊界范圍發生變化,或者調整修復方案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地塊,不予受理評審。
 
(四)第三方評審機構要確保評審過程獨立、客觀、公正,對評審項目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對涉及評審項目有重大利益關系、影響評審客觀公正性的,評審機構應主動予以回避,對于弄虛作假、不公正出具評審報告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三方評審機構應根據專家評審會議情況,對參會專家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職業操守等進行評分;每季度總結并向區生態環境局報告評審開展情況,主要包括組織實施概況、報告一次評審通過情況、專家評分情況、典型案例、存在的問題和工作建議等。
 
(五)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通過“一網通辦”上傳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等報告。相關報告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涉及保密數據的,按照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十、資金保障
因實施或者組織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所支出的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承擔。土地儲備階段原土地使用權人可與土地儲備機構確定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實施主體,但不轉移土壤污染防治責任。相關費用可在收儲補償款中扣除。
 
《土壤污染防治法》出臺前土地使用權已經被區政府收回或者土地已被土地儲備機構收儲的,土壤污染責任人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區政府或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各區應當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加強對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示范工程和項目;
(二)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的土壤污染狀況普查、監測、評審、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評審等相關活動;
(三)區政府安排的對涉及土壤污染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等。
 
十一、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從2021年7月1日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評審服務事項下放到各區生態環境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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