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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9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范我市污染地塊土壤異地處置、異地修復等工作,切實保障環境安全,我局研究制定了《廣州市污染地塊土壤異地處置異地修復等評審管理指南》,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為規范我市污染地塊土壤異地處置、異地修復等項目的評審管理工作,加強環境監管,保障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的通知》(粵環發〔2021〕2號)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結合廣州市土壤污染修復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廣州市轄區內土壤污染地塊的相關材料備案、評審工作管理。
本指南對現有法規、技術規范等已經明確的內容不作重復,僅針對污染土壤異地處置、異地修復及土壤污染風險分層評估三種情形,有針對性地細化和完善相關具體要求。
二、關于異地處置
本指南所稱異地處置,指將地塊內的污染土壤轉運至該地塊以外,采用填埋、焚燒、水泥窯協同處置等,以及生產磚、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的方式進行處置或利用。
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實施異地處置的污染土壤屬于固體廢物,污染土壤轉運、暫存、處置、利用過程均需落實固體廢物管理要求。此外,在污染土壤異地處置項目中還應執行如下具體要求:
(一)在土壤污染修復方案中需表明采用異地處置方式,并明確:需轉運的污染土壤數量,出場土壤的環境質量要求,土壤處置的接收單位及處置方式。修復方案需經土地使用權人組織的專家咨詢通過。
(二)污染土壤轉運前,需按相關技術規范完成危險廢物鑒定。
(三)污染土壤經鑒定屬于危險廢物的,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處置,不適用本指南本后續條款。
(四)污染土壤經鑒定不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內容包括:
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處置完成時限等;
土壤處置單位(土壤處置終端設施的所有企業,下同)提供的其土壤處置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相關材料(含符合簡化審批要求情形時的環境影響分析論證);
土壤處置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需加蓋該單位公章,并明確同意接收的土壤量、承諾處置完成時限;
擬轉運土壤的危險廢物鑒定結果。
(五)轉運計劃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廣州市內轉運的,應報所在區、接收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分局;轉運至廣州市外的,應報我局、接收地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同時落實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要求;轉運至廣東省以外的,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轉移固體廢物出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污染土壤轉運需采取防撒漏、防揚灑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七)污染土壤運輸過程實施聯單管理,由污染地塊所在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分局發放空白聯單并編制聯單流水號。
(八)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需包含:
土壤出場的環境質量要求相符性分析;
土壤轉運過程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及環境影響說明;
土壤處置單位出具的已接收所有轉運土壤的材料,需加蓋該單位公章;
土壤處置單位的資格符合性分析,處置進展;
環境監理單位提供的土壤運輸過程和去向的支撐材料(視頻、照片等);
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區級或以上)實施監管的材料。
(九)廣州市內的污染土壤處置單位,需落實:
其土壤處置項目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根據環評及其批復的規定暫存、處置污染土壤;對符合《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貫徹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工作的通知》(穗環規字[2020]7號)簡化審批手續要求的項目,按程序自行組織環境影響分析論證,公開相關環境信息,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承諾后納入日常監管;
對污染土壤妥善處置,并采取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完成每個地塊的污染土壤處置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分局。
三、關于異地修復
本指南所稱異地修復,指將地塊內的污染土壤轉運至該地塊以外,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
對廣州市轄區內的相鄰地塊(位于同一開發片區,且地塊邊界相接或最近邊界相距不足1000米)允許統籌實施異地修復,即允許將若干相鄰地塊的污染土壤集中至其中的一個或多個污染地塊統一開展風險管控、修復。在統籌實施的土壤異地修復項目中應執行如下要求:
(一)相鄰地塊需屬于相同土地使用權人(組織代碼、身份證號碼相同)。對土地使用權人為多個的,僅需占比最高的使用權人相同,并需其它所有使用權人書面同意相關地塊擬采用的異地修復方式。
(二)轉運土壤的修復目標值需同時滿足轉出地塊和接收地塊的環境要求,但按第二類用地確定修復目標值的污染土壤不能轉運至第一類用地進行風險管控、修復。
(三)接收地塊需為經調查確認的污染地塊且尚未完成土壤污染修復、風險管控;自接收轉運污染土壤起,需在12個月內完成所有轉運土壤及本地塊污染土壤的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并在后續2個月內啟動修復效果評估。
(四)轉出地塊和接收地塊的土壤污染修復方案需分別編制,且均需對涉及的異地修復內容進行說明,包括:需轉出/接收的污染土壤數量,轉出/接收土壤的環境質量要求,轉運土壤的接收地塊/來源地塊,轉運土壤的風險管控、修復完成時限,其它。
相關修復方案均需通過土地使用權人組織的專家咨詢通過。
(五)污染土壤轉運路線,完全在同一異地修復項目所涉及地塊內部的,可不實施轉運聯單管理,但需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分局報送轉運計劃,內容包括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修復或處置措施、處置完成時限等。
(六)污染土壤轉運路線,超出同一異地修復項目所涉及地塊內部的,需:
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分局報送轉運計劃,內容包括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修復或處置措施、處置完成時限等;
污染土壤轉運需采取防撒漏、防揚灑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污染土壤運輸過程實施聯單管理,由污染地塊所在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分局發放空白聯單并編制聯單流水號。
(七)污染土壤轉出地塊的修復效果評估:
1.在污染土壤全部轉運至接收地塊,且接收地塊已完成修復方案備案后,可申請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
2.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需包含:
土壤出場的環境質量要求相符性分析;
土壤轉運過程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及環境影響(僅本條第(六)點情形的需要);
土壤接收地塊已接收所有轉運土壤的材料;
土地使用權人完成轉運土壤風險管控、修復活動的進度安排及時限承諾。
(八)污染土壤接收地塊的修復效果評估:
1. 在地塊內污染土壤全部(含接收的轉運土壤)完成風險管控、修復后,方可申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評審;
2.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需包含:
土壤轉運過程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及環境影響(僅本條第(六)點情形的需要);
自接收轉運土壤起,至完成全部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未超12個月的說明。
四、關于土壤污染風險分層評估
本指南所稱分層評估,指在地塊內僅一定深度以上的上層土壤可能開挖、其余下層土壤不開挖的情形下,對上、下層土壤基于其開挖與否,在暴露評估等環節采用差異化方法分別實施土壤污染風險評估。
實施分層評估,需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分層方式應以相關行政部門認可的文件為依據,并作為風險評估報告的附件。風險評估報告評審后,如前述依據文件調整或其它原因且導致地下開發、施工擾動深度加大的,土地使用權人應重新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在缺乏相關依據的情況下,應按保守方式選取全暴露途徑進行評價。
(二)采用土壤污染風險分層評估的,土地使用權人原則上應為該地塊的后續開發建設單位。風險評估報告評審后,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的,應在轉讓合同(協議)中明確此前實施分層評估所依據的地下開發深度、土壤環境對該地塊的開發限制條件,并將風險評估報告及其評審意見作為合同附件,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責任交接。
五、其他事項
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上級相關部門或我局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1月4日
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機構。
整體技術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