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文章
新聞資訊
INFORMATION CENTER
新聞資訊 技術文章 化妝品致敏性評價毒理學檢測方法有哪些?化妝品過敏原監管法律法規介紹
化妝品致敏性評價毒理學檢測方法有哪些?化妝品過敏原監管法律法規介紹
  • 65次
  • 2024-12-20

  化妝品接觸性皮炎是指皮膚和化妝品接觸后引起的皮膚炎癥反應,是化妝品誘發皮膚不良反應及繼發皮膚病的主要類型,根據發病機制和誘因不同可以分為由致敏原誘發免疫反應而引起的化妝品過敏性接觸性皮炎(又被稱為變應性接觸性皮炎,CACD)和由刺激物質刺激引起的化妝品刺激性接觸性皮炎(CICD)。化妝品成分復雜,一般包含基質、香料、色素、防腐劑、動植物提取物等,其中針對人群會含有多種過敏原。目前報道中最常見引起CACD的過敏原主要有:香料、防腐劑、染料中的對苯二胺、表面活性劑等。




  作為第三方檢測中心,中科測試機構擁有CMA和CNAS認證檢測資質,檢測設備齊全,數據科學可靠,可出具國家認可的化妝品致敏性評價報告。


  化妝品致敏性評價毒理學檢測


  1、傳統動物實驗


  豚鼠局部封閉涂皮試驗(Buehler test)和豚鼠最大值試驗(GPMT test)是國際通用評價化學物質是否致敏的經典方法:通過評估豚鼠重復接觸化妝品及其原料所表現的皮膚反應,判斷受試物對哺乳動物是否可以引起皮膚過敏及過敏程度。我國2015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中也將其列為評估皮膚變態反應的試驗方法用來評判受試物的致敏能力和強度。


  2、體外替代方法


  由于“4R”原則在動物試驗中的提倡,為保護動物福利,推動開發了更加靈敏高效的過敏原預測和危害評價方法。經合組織(OECD)在2012年發布了關于蛋白質共價結合引起的皮膚致敏有害結局通路(AOP)及基于AOP原理研發的替代試驗相關文件(AOP是指化學物質在生物組織的不同水平上產生不良反應的順序鏈事件,從起始反應到有害效應終止建立完整的毒性預測和危害評價策略)。致敏AOP包括:親電物質與皮膚蛋白中的親核中心共價結合;角質形成細胞活化;樹突狀細胞活化;T細胞增殖活化4個關鍵事件。


  依據AOP開發了過敏原毒理學檢測的體外替代方法,如基于分子水平的通過液相色譜法測定被測化合物消耗半胱氨酸和賴氨酸多肽的情況來判斷化合物的致敏性直接肽反應實驗(DPRA)以及將親核氨基酸進行衍生化,檢測衍生物與測試品反應情況的氨基酸衍生化反應(ADRA)法;基于動物體的細胞水平的以致敏物質引起受試物染毒部位引流淋巴結內淋巴細胞增殖的小鼠局部淋巴結試驗(LLNA)為代表,包括LLNA:ATP檢測法(LLNA:DA)和LLNA:溴脫氧尿嘧啶酶聯免疫吸附試驗(LLNA:BrdU-ELISA)。目前單一體外替代方法不能完全替代動物試驗,可以作為篩選性試驗,多種組合策略對致敏性進行測試可以提高準確性。


  化妝品致敏性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1、國外法規相關情況


  歐盟法規EC No.1223/2009對化妝品行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相關化妝品監管的主要依據由之前的指令上升為法規。該法規規定當26種香料致敏原物質在免洗型化妝品中含量≥0.001%,在沖洗型化妝品中含量≥0.01%時,必須在化妝品標簽上予以標注。同時也規定了化妝品中可用防腐劑的名單,指出如果化妝品中甲醛濃度超過0.05%,則化妝品標簽上必須標明“含有甲醛”的警告標簽。該法規針對化妝品中常用的其他原料也進行了要求,列舉了化妝品中禁用物質和限用物質名單。同時根據最新研究結果和市場反饋該法規不斷進行修訂,2017年1月歐盟禁止在免洗產品中使用甲基異噻唑啉酮(MIT),保障消費者權益。


  美國和英國的監管機構要求出售給消費者的化妝品需列出成分聲明。參考斑貼測試數據和研究文獻,歐洲和美國立法限制或禁止使用特定過敏原。然而,當一種新化妝品原料的引人和由此產生的ACD的臨床評估之后,皮膚科醫生通過將新出現的接觸性變應原添加到北美接觸性皮炎組織(NACDG),以及相關合規指令(例:歐洲共同體化妝品指令的標準化和專門斑貼測試系列)通常還需一段時間。有關的過敏原顯示和控制,在化妝品的監管中通常會滯后。


  2、 國內法規相關情況


  我國化妝品監管主要參考《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列舉了化妝品中的禁限用成分。針對參考歐盟指出的26種香料致敏原,除苯甲醇也可作為防腐劑限量1%外,該規范未明確規定其他致敏香料的安全限量,也沒有強制要求在化妝品標簽上指出明確成分,僅要求標記“香精”即可。關于化妝品中防腐劑類致敏原,此規范也對其中的大多數作了明確的禁限量規定。如,該規范明確指出2-澳-2-硝基丙烷-1,3醇、5-溴-5-硝基-1,3-二噁烷在化妝品中限量0.1%,甲醛和甲醛釋放劑類防腐劑在指(趾)甲硬化產品中允許最大使用濃度為5%(以甲醛計),濃度超過0.05%時需標注含甲醛。對于其他類型的化妝品中所有含甲醛或可釋放甲醛物質的化妝品,當成品中甲醛濃度超過0.05%(以游離甲醛計)時,都必須在產品標簽上標注“含甲醛”,且禁用于噴霧產品等。


  同時,我國也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2018年我國新實行的國家標準GB /T 22731-2017《日用香精》對應用日用香精的11類產品(日化產品,含護理用品的化妝品)作了明確規定,規定指出了99種限用香料及其在11類芳香產品中的最高限量,列出了禁用香料表。